(2017)桂0405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严林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5刑初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林锋,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苍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林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大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严林锋去到本市长洲区某A3地块2号楼,分三次将被害人叶某1存放在该处的脚手架扣件等一批物品盗走并销赃得款人民币446元。2.2017年2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严林锋去到梧州某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中心,盗走电线一批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76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严林锋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盗走电线一批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70元。3.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严林锋去到梧州某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中心,盗走电线一批后藏匿于本市某湖后面的某宾馆楼顶处。同日16时许,被告人严林锋又去到上述地点盗窃了3捆电线。在严林锋欲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上述两次被盗物品(电线六捆、电线铜芯二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同时公安机关还依法在被告人严林锋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钳子一把。综上,被告人严林锋盗窃七起,涉案数额价值人民币7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林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走物品清单、失窃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情况;证人柳某、黄某、黎某、吴某证言;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被告人严林锋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人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林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林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林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二、责令被告人严林锋退赔人民币446元给被害人叶某,退赔人民币346元给被害单位梧州某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中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线六捆、电线铜芯二捆,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梧州某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璧如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