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治武与王学双、郝巧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武,王学双,郝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武,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学双,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郝巧玲,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双、郝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8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610元,合计629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巧玲名下有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巧玲名下汽车一辆的车户。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