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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武海燕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燕,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84号原告:武海燕。被告:刘玉兰。原告武海燕与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海燕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