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武海燕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燕,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84号原告:武海燕。被告:刘玉兰。原告武海燕与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海燕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