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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月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月海,陈金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支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月海,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陈金笋,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月海、陈金笋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5447.34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