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陶书亭与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书亭,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329号原告:陶书亭,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艾官营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苏文。原告陶书亭与被告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以下简称山间农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书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间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书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间农场支付陶书亭紫薯款4.58万元;2.山间农场支付陶书亭以4.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山间农场与陶书亭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协议约定由陶书亭为山间农场种植紫薯,种植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紫薯收购价格为每斤2元。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五倍的违约金。2016年5月1日,山间农场向陶书亭支付订金1.62万元。后山间农场共从陶书亭处收购紫薯3.1万斤,按照协议约定山间农场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紫薯款支付给陶书亭,但山间农场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山间农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山间农场(甲方)与陶书亭(乙方)签订委托种植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种植紫薯,种植地点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西王化营村,种植面积为18亩,种植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甲方按2元/斤的价格收购乙方紫薯,收购总量以实际收购量为准。甲方先预付预计总价的30%,即1.62万元作为订金,订金于2016年5月1日支付,在完成紫薯收购后的30天内,支付预计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五倍的违约金。委托种植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山间农场在委托种植协议书上盖章,其工作人员孙静浩在委托种植协议书上签字。2016年5月1日,山间农场向陶书亭支付了订金。2016年10月,陶书亭陆续向山间农场交付紫薯,孙静浩在2016年10月19日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共收到紫薯3.254万斤。2016年10月31日,陶书亭将不合格紫薯1540斤从山间农场处取走,孙静浩在单据上签字。2017年5月4日,陶书亭诉至本院,要求:1.山间农场支付陶书亭紫薯款4.58万元;2.山间农场支付陶书亭以4.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山间农场与陶书亭签订的委托种植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陶书亭依据合同约定向山间农场交付了紫薯,山间农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紫薯款,故陶书亭要求山间农场支付紫薯款4.5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山间农场没有履行给付紫薯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陶书亭要求山间农场支付以4.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准许。山间农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陶书亭紫薯款4.58万元;二、被告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陶书亭违约金(以4.5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北京山间别薯生态农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