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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海波抢劫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99号刘海波: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刑二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刑终字第0157号刑事裁定,以“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认定为抢劫罪错误,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现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孙某某的申诉理由。经查,钱京东和你等人殴打并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孙某某的事实,由你和钱京东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且张彪、仲鹏飞当庭证实孙鹏携带了匕首,孙鹏也当庭供述用匕首敲打被害人头盔并威胁被害人,你本人亦供述打被害人嘴巴子,逼出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显然你们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认定为抢劫罪错误,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与其他被告人基于一个犯意,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连续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产生畏惧,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并不要求暴力性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你们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抢劫罪并无不当。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害人有过错,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法院综合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你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