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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史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2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芳,任经理。被执行人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便,任经理。被执行人史便,女,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转银,女,1963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史转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史转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史转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丰县玉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划拨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