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民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夏永刚、夏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夏永刚,夏梁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219号之一申请人:张旭东,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夏永刚,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夏梁梁,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张旭东因与被申请人夏永刚、夏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旭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永刚、夏梁梁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559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9559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旭东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新和居小区17栋2层5单元201号房屋一套(价值6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永刚、夏梁梁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559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永刚、夏梁梁相当于人民币39559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2497.95元,(暂)由申请人张旭东负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