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元英与仝仲金、张玉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英,仝仲金,张玉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199号原告:郭元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壶泉镇南关村人,现住广灵县。被告:仝仲金,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广灵县。被告:张玉琴,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灵县。原告郭元英与被告仝仲金、张玉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郭元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元英在仝仲金、张玉琴经营的阳光购物商场工作,二被告未能及时给原告结算工资,原告诉至本院。现双方互谅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元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元英负担。审判长 章云峰审判员 李汉宏审判员 孟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