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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巫某、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巫某,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56号原告:叶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龙川县水贝经济开发区。被告:巫某,男。被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负责人: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巫某、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巫某主动同意履行了离婚协议,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己交6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