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潘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潘北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五路*号三、四楼东头。主要负责人:林进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多,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北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器,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潘北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该公司已预交2192元,多预交的10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曾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 记 员 陈婉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