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土根与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土根,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007号原告:钟土根,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48735R。法定代表人:熊土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土根与被告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土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东方��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君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