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寒露与被执行人王桂杰、科左中旗国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寒露,王桂杰,科左中旗国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949号申请执行人白寒露,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桂杰,女,1979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科左中旗国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白音塔拉大街文化路。法定代表人赵国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寒露与被执行人王桂杰、科左中旗国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