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贞发与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发,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004号原告:黄贞发,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告:张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黄贞发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贞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贞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1,153元,并约定利率为2分。至2015年11月1日止已归还61,153元,但未支付利息。2015年11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张诚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有证据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以此主张还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被告张诚向原告黄贞发提出合伙投资意向,原告便同意出资与被告合伙。但在合伙期间,原告认为无利可图,便提出退伙。经双方退伙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投资款221,153元,因当时无力支付,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等额借条两份,并约定还款期限。此后,被告仅归还61,153元,剩余款项16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就上述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兹欠到2015年11月1日为止共欠黄贞发总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欠款人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换肆万元整(¥40,000),剩余款壹拾贰万元分别于2016.6.30前还陆万(¥60,000);2016.12.30前再还陆万(¥60,000),备注:之前往来借条本日起一律作废,以本欠条为准。特此为据,欠款人:张诚,2015.11.1”。但此后,被告仍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因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被告将应付款项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认定为系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贞发与被告张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贞发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各阶段本金及逾期起始日期以欠条约定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