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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少青与田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少青,田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521民督11号申请人:王少青,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个体经营者,现住沁水县。被申请人:田阳,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现住沁水县端氏镇。申请人王少青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4月至5月间,被申请人田阳在其经营的沁水县鑫盛源货物配送部担任业务员。期间,被申请人共收取货款3955元未交付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为其出具了欠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39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少青货款395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田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