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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704行初5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梁德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钊,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绮媚,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马坚,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锦怀,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林启立,仲裁院副院长。第三人:梁美容,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会区人社局”)第三人梁美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钊,被告新会区人社局的负责人冯培枝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锦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梁美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26日,新会区人社局向大成公司作出新人社行决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大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为由,决定“大成公司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梁美容补办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大成公司诉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辨特征是双方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事实上,梁美容的人身关系隶属于大成公司,其劳务内容及时间全部由其自己安排,与大成公司员工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有着明显的区别。正是因为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梁美容前来提供劳务的时间是由梁美容自行决定的,是不受大成公司约束的,其仅以自身的劳务量领取报酬而非固定工资。综上,大成公司与梁美容之间的是劳务关系。新会区人社局认为大成公司与梁美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了维护大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新人社行决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会区人社局承担。大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大成公司的《营业执照》;2、新人社行告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3、新人社行决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大成公司所述属实。新会区人社局辩称:梁美容向新会区人社局投诉,称大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现要求大成公司补办登记及申报上述时间段的社会保险手续。新会区人社局根据梁美容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仲裁裁决书、人员参保历史、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查明梁美容于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在大成公司工作,大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该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大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遂根据上述法律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大成公司为梁美容补办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手续。综上,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大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会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梁美容提交的《投诉书》;2、梁美容的身份证、户口簿;3、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4、新劳仲案字[2015]第767号《仲裁裁决书》;5、授权委托书;6、《人员参保历史查询》;7、《询问通知书》(新人社监询[2015]第314号)及《送达回执》;8、受理案件通知书;9、《中止决定书》(新人社监中字[2015]第314号)及《送达回执》;10、(2016)粤07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11、《恢复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2、新人社行告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3、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4、新人社行决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梁美容没有提供陈述意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梁美容自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在大成公司工作,该公司没有为其申报办理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11月20日,梁美容向新会区人社局投诉大成公司不为其申报办理缴纳社保的情况。新会区人社局收到梁美容的投诉后,于2015年11月23日向大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请大成公司提供梁美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书面材料并告知若认为梁美容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举证并说明理由。2015年12月2日,新会区人社局作出《中止决定书》,以梁美容与大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纠纷,该纠纷虽经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大成公司不服已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梁美容投诉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决定中止处理。该《中止决定书》已分别送达大成公司与梁美容。2016年7月4日,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告知梁美容与大成公司恢复案件的审理。新会区人社局根据其调查及梁美容提供的材料,初步确认梁美容的投诉内容属实,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新人社行告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大成公司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大成公司收到前述告知书后,在期限内向新会区人社局提交书面陈诉申辩。2016年7月26日,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新人社行决字〔2015〕第3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大成公司雇用梁美容而不为其申报办理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大成公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梁美容补办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手续。大成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10月29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第7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梁美容与大成公司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大成公司不服,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大成制香厂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大成制香厂与梁美容自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成制香厂负担”。大成公司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1日,江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7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一)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新会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梁美容提出的涉案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职权。新会区人社局在收到涉案投诉后及时受理,发现存在需要以相关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依据的情况而中止审理,且在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其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本案中,梁美容于自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与大成公司存续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大成公司作为梁美容的用人单位,没有为梁美容申报办理缴纳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会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大成公司到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梁美容补办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手续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大成公司以与梁美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撤销涉案处理决定,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银顺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惠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一)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二)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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