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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余云蕾申请执行张向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雷,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余云雷,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云雷与被执行人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审判员  孙 敏人民审判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