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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赵鹏与张世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赵鹏,张世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11号原告:蔡赵鹏,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张世年,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赵鹏诉被告张世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蔡赵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蔡赵鹏承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