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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利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王利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78号之一原告:张建军被告:王利彬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王利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建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以与被告王利彬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