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邹孝明与胡光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孝明,胡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邹孝明,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胡光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胡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光杰给付申请人邹孝明借款11000元,被执行人胡光杰至今仅履行319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大力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