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祝君农资农家店诉被告孔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祝君农资农家店,孔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476号民事裁定原告: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祝君农资农家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西南街。负责人:赵祝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向英,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文光村6组。原告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祝君农资农家店诉被告孔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祝君农资农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保全费40.00元,共计2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于红梅人民陪审员 丁振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