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东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20号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虹,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东辉,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依据洛人社监罚字〔2015〕0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600元及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洛人社监罚字〔2015〕0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人社监罚字〔2015〕0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