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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广平、白光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平,白光新,季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37号案外人:董鸿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广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光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季坤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平与被执行人白光新、季坤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鸿福于2017年3月29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涉案位于罗庄区册山街道白沙沟村社区6幢2单元602室的楼房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申请人的错误行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董鸿福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董鸿福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董鸿福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解 文 慧审判员 宫 建 军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