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冰、郭伟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冰,郭伟,王筠,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冰,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伟,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君,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王筠,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审第三人:XX,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再审申请人史冰因与被申请人郭伟、原审被告王筠、原审第三人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冰申请再审称:1、王筠借款虽发生在与史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筠借款���于赌博,而非用于家庭生活,原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令史冰承担清偿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2、史冰与出借人XX、保证人郭伟素不相识,XX从未向史冰主张权利,且王筠已承认借款用于赌博,原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郭伟的全部诉讼请求。郭伟提交意见称:XX借款给王筠有银行凭证佐证,该笔借款产生于王筠与史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各方再审意见,本案审查焦点是:王筠从XX处借款是否用以赌博活动,再审申请人史冰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审认定王筠向XX借款10万元���有王筠出具的借条、中信银行个人转账凭证在卷佐证;而史冰申诉称该笔借款系王筠用以赌博所欠,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史冰对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筠借款用于赌博、出借人XX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筠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发生于王筠与史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已由王筠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又因保证人郭伟已代王筠、史冰清偿5万元,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郭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原判史冰和王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对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判决其承担清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史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