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政与重庆巴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政,重庆巴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829号原告:谭政,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靓,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巴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嘉陵支路重庆双碑贸易有限公司大楼贰层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4385940D。法定代表人:左华彪,该公司经理。原告谭政与被告黄文与被告重庆巴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谭政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