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郑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小芳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小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郑刑执字第662号罪犯孟小芳,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汤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小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孟小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6日上午11时,孟小芳伙同他人窜至汤阴县国税局附近,以被害人秦某家人有灾、需要拿钱上供消灾为由,骗取秦某100000元,后孟小芳等人将赃款平分,案发后赃款已经追退。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孟小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0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小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小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