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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雪梅、陈家华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梅,陈家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56号原告:徐雪梅,女,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原告:陈家华,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家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原告徐雪梅、陈家华与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徐雪梅、陈家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雪梅、陈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梅、陈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0元,由原告徐雪梅、陈家华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