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向东与黄德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东,黄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姜向东,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黄德存,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姜向东与黄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德存分三次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向东货款共计:36290元、案件受理费354。执行费450元已由被执行人黄德存缴纳。申请执行人姜向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