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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赵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赵梅,汪文,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钰,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梅,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汪文,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个体从业者,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645709-4.法定代表人:夏精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梅、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