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43号被执行人:宋飞,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宋飞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9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宋飞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宋飞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宋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宋飞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902号刑事判决关于宋飞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宋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