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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广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42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广梅,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上诉人刘广梅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广梅上诉请求:1.撤销、纠正(2017)琼0108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2.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按国家规定。事实和理由:一、撤销一审裁定有事实有法可依。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贷款和受助的权利,实际上是减轻家长负担,换言之,就是资助家长。学生贷款和资助权受到侵犯,家长贷款和资助权、财产权益就受到侵犯损害。可见,家长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执行政策,就是侵犯家长和孩子的权益,二者都是权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海口经济学院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涉及到国家政策性问题,均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了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3.一审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该案是因上诉人家庭成员与海口经济学院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等。刘广梅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一审法院违背事实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明显违反了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对符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不予受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4.原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其中有”确认原告家庭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与海口经济学院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不符;其他诉讼请求均无审理,是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行为。5.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定行为。他们违反法律,对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以受理,对诉讼请求不审理或超出请求,包庇了不执行政策,有犯罪嫌疑的法人,故意违背事实作出裁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等规定,应当对有关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追究一审法院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法可依。裁定书上只有起诉人信息而没有被告信息,还有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这么做没有法律依据,与《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不符,是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对一审审判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法律文书错漏严重。起诉状等材料有事实有依据地证明:海口经济学院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益。然而,一审法院及人员对申诉、控告不查清事实,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见,一审法院无视宪法,致使国家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政策成了一纸空文。侵犯了公民的控告、申诉(起诉)权等合法权益。四、赔偿损失有法可依。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院认为:刘广梅以其儿子刘小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就读海口经济学院,海口经济学院未为其儿子刘小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由,上诉请求:海口经济学院赔偿其经济损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提出申请,向学生发放,并由学生偿还贷款。据以上规定,刘广梅并非是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国家助学贷款涉及到国家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刘广梅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此外,刘广梅提出的其他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广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thjqxzga2yryflwexs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书记员  杨 聪[盖章位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