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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国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国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8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姜国伟饮酒后驾渝B×××××号途锐牌小型客车至本区杨家坪环道杨馨酒店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车牌为渝D×××××号白色面包车发生追尾,民警在处理现场时发现姜国伟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带姜国伟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姜国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mg/lOO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姜国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姜国伟已赔偿黄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国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姜国伟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姜国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姜国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国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