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东、孙亚静、刘双燕、孙亚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东,孙亚静,刘双燕,孙亚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022号原告:孙亚东,男。原告:孙亚静,女。原告:刘双燕,女。原告:孙亚龙,男。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忠辉,男,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立案、参加庭审、质证、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解、和解、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标的、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磊,男,经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室南关区解放大路***号*楼。原告孙亚东、孙亚静、刘双燕、孙亚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赔付被保险人孙国祥(死亡)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5日,原告孙亚东在被告处购买“健康无忧卡(B款)”20份,与被告签订了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号:2015220111623700001608),被投保人为孙国祥。2016年6月9日经佳木斯肿瘤医院确诊为“肺恶性肿瘤”,同年6月14日孙国祥病逝。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做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亚东为被保险人孙国祥经四川省雪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处购买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签订团体保险投保单(合同号2015220111623700001608)。投保单中关于争议处理方式选择长春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亚东、孙亚静、刘双燕、孙亚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孙亚东、孙亚静、刘双燕、孙亚龙。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