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群德申请执行李浩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德,李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赵群德,男,汉族,1943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浩杰,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赵群德申请执行李浩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083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浩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群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商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