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12朱保芹与金留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芹,金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朱保芹,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金留忠,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保芹与被执行人金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金留忠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保芹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