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燕尧、钱应玲诉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燕尧,钱应玲,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65号原告:曾燕尧,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钱应玲,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治久,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御景东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忠,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住所:四川省叙永县西外营门口*号。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段段长。原告曾燕尧、钱应玲与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燕尧、钱应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治久、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忠、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法定代表人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之女曾雪死亡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94293元;2.财产损失200000元;3.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7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白腊乡(原高峰乡)发生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导致两高公路(两河镇到高峰乡)严重损坏。高峰一社河坎上公路涵沟被冲毁,河坎上居住几家住户没有人员伤亡和房屋损坏。当时四川省叙永县高峰乡政府请求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在2001年9月左右修建了河坎上公路的涵洞,且叙永县交通局回复当时此涵洞没有经过设计和规划,以救灾为借口修建了此涵洞。但涵洞的出口并没有面向正前方,而是斜对着河坎上农民的住房。涵洞出口距住房仅仅52米,涵洞高3米,宽4米,且没有在住房旁修建挡墙。2015年8月17日,叙永县白腊苗族乡又发生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且涵洞排水量根本不足。这次洪水泥沙堵住了涵洞的出口,涵洞和公路的护拦形成一个巨大的堰塞湖。公路护栏在承受不了压力时爆发泥石流直接冲向河坎上几户老百姓的住房,导致高峰村一社河坎上几户人员房屋严重受灾,11条宝贵的生命被洪水活生生卷走。事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向叙永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了要求公路图纸信息公开的申请。2015年10月29日,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回复,由于2001年7月7日特大洪灾冲毁公路,该涵洞系抢险施工修建,没有施工图纸,故无法公开。2016年1月11日,受害人家属向泸州市群工局、市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资料。2016年9月13日,泸州市群工局、市信访局发出了泸群工[2016]访转字11号信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接谈。2016年11月30日,叙永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关于李强等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意见为:“新修的涵洞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在2015年的叙永县‘8.17泥石流、山洪灾害’中,该处泥石流冲毁房屋,导致11人居民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2017年2月,李炳连等人向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复查申请,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复查申请,并承诺于2017年3月7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2017年3月6日,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泸市交信[2017]127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结论为:“该涵洞(叙永县两高公路河坎上23.5公里处的涵洞)的修建与2015年叙永县的特大洪水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在2001年修建河坎上公路涵洞时,没有征求周围群众的意见,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规划设计图,改变涵洞出口方向时没有考虑下游几户人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将涵洞口对准只有52米远的房屋,其修建在公路边上的公路护拦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洪水直接将公路护拦冲下几十米,砸穿房屋墙壁,造成11人被冲走遇难的重大悲剧。洪灾发生前该涵洞长期严重堵塞,叙永县公路养护段长期视而不见,未尽疏通之责,也是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辩称:2015年8月16日晚至8月17日凌晨,叙永县遭受100年一遇的暴雨袭击,导致白腊苗族乡清水河两岸出现多处滑坡,发生泥石流,原告等人住在两高处发生泥石流灾害时,暴雨携带泥石从沟谷下泻,冲毁公路,冲毁住在沟谷坎上住户房屋,导致11人死亡的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后,叙永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救灾相关补助规定,对原告住户进行灾害救助,房屋建设安置补助。叙永县2015“8.17泥石流、山洪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由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泥石流灾害是因修建公路涵洞引起,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泥石流灾害发生后是公路涵洞的修建原因导致原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在灾害发生后通过地质灾害技术人员的现场调查,查清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程序、成因及发展趋势,认为尽头沟处发生泥石流灾害是在暴雨作用下,因尽头沟两岸存在大量的松散固体物质,且在洪水冲刷坡脚的作用下,引发岩土质滑坡,滑坡堆积物进入沟谷,成为泥石流主要补给物质。因此,公路涵洞的修建与泥石流灾害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2001年抢险恢复的公路涵洞符合国家标准,2015年叙永县的特大暴雨形成泥石流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一段辩称:根据相关文件,该公路不属于国道或者省道,与我单位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叙永县白腊苗族乡发生泥石流、山洪灾害。2015年8月25日,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作出叙永县白腊乡“8.17”洪灾地质灾害应急排查报告。载明:“一、基本灾情。受特大暴雨影响,降雨致使尽头沟沟谷两侧堆积体发生滑坡。滑坡面为崩坡积土和强风化基岩层接触面,为浅表层土质滑坡。滑坡体在特大暴雨影响下顺流堆积于山坡下部沟谷中,造成沟谷堵塞形成泥石流。泥石流直接冲击村民曾开明1F墙体,毁房3间,死亡5人,李建空家房屋损坏5间死亡3人,李炳红家房屋损坏2间,死亡3人,邹德江家毁房2间,邹富国家毁房1间、损坏1间,刘远彬家毁房1间、损坏1间,刘兴圆家毁房1间、损坏1间,泥石流冲进刘明远家堆积,损坏道路约50M。三、地质灾害特征及成因。2、灾害成因。本次‘8.17’暴雨成为了形成泥石流不可或缺的水动力条件,在100年一遇的暴雨作用下,因尽头沟两岸存在大量的松散固体物质,且在洪水冲刷坡脚的作用下,引发岩土质滑坡,滑坡堆积物进入沟谷,成为泥石流主要补给物源。”2015年8月24日,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的长防总办(2015)85号文件载明:“2015年8月16晚至17日凌晨,四川省叙永县遭受暴雨袭击,白腊苗族自治乡发生严重泥石流、山洪灾害,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防总指示,以长江委防办巡视员李峻为组长的国家防总工作组一行3人于8月18日紧急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抢险救灾工作。现将工作组提出的《四川省叙永县“8.17”泥石流、山洪灾害情况报告》呈上。一、灾害损失基本情况。2015年8月16日20时-17日8时,四川省叙永县遭受暴雨袭击,白腊苗族乡受灾最为严重,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次强降雨主要集中在云南省威信县高田乡、石坎乡与四川省叙永县黄坭乡、白腊苗族乡交界一带,16日晚22时30分-23时为中雨,23时-24时为大雨,24时-27日凌晨1时为暴雨,最大降雨量146.4㎜。强降雨导致白腊乡境内清水河(永宁河二级支流)河水陡涨,清水河水位超过2001、2007年两次特大洪水,下游永宁河洪峰流量1670m³/s,超出保证流量110m³/s。17日2时左右,白腊乡清水河两岸山体出现多处滑坡,发生山洪泥石流,冲毁大量房屋、农田和基础设施,造成交通、通讯、电力中断。特别是灾情最严重的高峰村,清水河右岸多处支流爆发山洪泥石流,冲毁靠山、支沟出口多处房屋和道路,大量泥石,树木堆积堵塞道路,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联。截至8月19日上午9时半,已确认10人死亡、13人失联,还有打捞出的一具尸体身份未确认,死亡失联共计24人。五、问题反思。(一)灾害成因分析。本次灾害损失大,伤亡人数较多,查清灾害原因非常必要。通过现场查看、调查分析后初步判断,本次灾害以山体滑坡、泥石流为主,这也是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的主要因素。在短时强降雨(降雨有效历时3小时,以最后1小时暴雨最大)的作用下,存在地质隐患的局部山体坡面失稳,出现滑坡,产生浆体,并与溪沟表面覆盖物一起形成泥石流,沿程规模不断增大,造成毁灭性灾害。此外,山洪灾害也是致灾因素之一,暴雨沿山坡和溪沟而下,于清流河汇集,产生山洪洪水,冲毁河道两岸地基,破坏道路交通,损毁农作物,造成次生灾害,给救助工作增添了困难。(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作用分析。叙永县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三年规划实施县之一,灾害所在地高峰村布置有一个简易雨量站,白腊乡和二河口布置有2个自动雨量站。该简易雨量站在灾害前发出了预警信息,与当地气象站一起发挥了预警作用,使得高峰村集中居住的村民进行了转移,避免了大量人口伤亡。2个自动雨量站和山洪灾害县级平台系统运转正常,但由于县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被盗损坏(据移动公司公映),致使灾害发生前后的16、17日两天的自动雨量信息不能进入县级平台,系统未进行预警。相比较而言,一般自动站比人工站提前预警时间要早,发挥作用更大,但由于通讯故障,本次灾害只有人工雨量站发挥了作用,但预警时间短,使得人员转移十分仓促,人员转移也不彻底。对于在关键时刻出现的问题,建议山洪项目建设的系统平台通信通信系统一定要做双信道,当主信道出现问题时备用信道能发挥作用。对于通信故障造成的未能及时预警,移动公司要承担责任,并彻底查明故障原因,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三)人员伤亡原因分析。本次灾害造成的伤亡与失联达24人之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必须分析清楚人员伤亡的原因。白腊乡高峰村居民所在地的清水河右岸山体地质条件差,灾害隐患多,特别是山体沟口处不适合居住,下一步灾后重建有必要进行搬迁。之所以多年未发生灾害,是因为引发灾害的外因降雨量多年都不大。本次在短时高强度暴雨的作用下引发了滑坡泥石流,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虽然灾害发生前进行了预警,并组织了人口转移,但由于预警时间短,人员转移不彻底,人口集中区转移了,但分散地人口未有效转移,本次人口伤亡基本发生在分散居住地的沟口附近,所幸灾害发生中心高峰村人口居住集中地及时进行了转移,不然伤亡人数更大。”李强等受害人家属向叙永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了要求公路图纸信息公开的申请。2015年10月29日,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回复,由于2001年7月7日特大洪灾冲毁公路,该涵洞系抢险施工修建,没有施工图纸,故无法公开。2016年1月11日,受害人家属向泸州市群工局、市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资料。2016年9月13日,泸州市群工局、市信访局作出泸群工[2016]访转字11号信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叙永县接谈。2016年11月30日,叙永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关于李强等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意见为:“两高公路高峰一社河均上原有的涵洞是石盖板涵洞,因孔径太小而被冲毁,抢修队伍在原石板涵洞位置重新修建了一个更大的石拱涵,按我国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新修的涵洞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在2015年的叙永县‘8.17泥石流、山洪灾害’中,该处泥石流冲毁房屋,导致11人死亡和房屋财产受损。泥石流与山洪过大冲毁房屋导致居民死亡和居民房屋财产受损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2017年3月2日,李炳连等人向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复查申请。2017年3月6日,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泸市交信[2017]127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载明:“经复查,2001年叙永县交通运输局修建两高公路河坎上K23+500处涵洞是在原被冲毁盖板位置新建的1-4m石拱涵,属应急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公路桥涵标准图-砖、石、混凝土预制块拱涵》JT/GQB021-73施工,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要求。该涵洞修建至今结构完好,现也未出现任何病害,我局认为该涵洞的修建与2015年叙永县的特大洪水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另查明:原告曾燕尧、钱应玲的女儿曾雪在自然灾害中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告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被告身份信息证明、照片15张、叙永县白腊苗族乡高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叙永县交通运输局的回复》《叙永县交通局关于李强等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共泸州市委群众工作局、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单》、李炳连、曾燕尧的复查申请书、《泸州市交通局对李炳连、曾燕尧的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李炳连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泸市交信[2017]127号《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叙永县白腊乡“8.17”洪灾地质灾害应急排查报告》、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长防总办(2015)85号文件、叙永县交通局叙交联发(2001)20号文件、公路桥涵标准图、涵洞设计图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曾燕尧、钱应玲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之女曾雪在灾害中死亡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94293元及财产损失200000元,理由是在“8.17”自然灾害中因河坎上公路涵洞的修建与维护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叙永县2015“8.17泥石流、山洪灾害”系特大自然灾害并无争议。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泸市交信[2017]127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为该涵洞的修建与2015年叙永县的特大洪水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长防总办(2015)85号文件载明了灾害损失基本情况、灾害成因分析、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作用分析,充分说明案涉伤亡及财产损失是特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政府救济、安置补偿,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如有救济、安置补偿未完善等问题当事人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寻找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燕尧、钱应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