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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梦欣与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欣,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67号原告:杨梦欣,女,汉族,2009年7月21日生,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邸某,女,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牛春成,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丙林,男,1952年3月30日生,住高碑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西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梦欣与被告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