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荣青与肖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青,肖熙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667号原告江荣青,女,生于1981年10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肖熙兵,男,生于1986年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荣青与被告肖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荣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荣青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荣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江荣青负担。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