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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开飞犯故意伤害罪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飞,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飞,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高亚莉,执业证号:15104201111989360,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宪良,执业证号:15101201010622263,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贵平,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思龙,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林,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全美、代理检察员李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飞、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及辩护人高亚莉、张宪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邹林、汤思龙及秦某、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喝酒时,与被告人张开飞发生矛盾。23时许,邹林打电话挑衅张开飞,汤思龙电话邀约被告人王贵平,王贵平携带菜刀与杜某(另案处理)赶往现场。张开飞邀约了被告人王强、肖某、郭某、刘某1(另案处理),刘某1又邀约了骆某等十余人(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木棒在金瓯广场与机场路口交叉口处汇合后,张开飞、王强、骆某等人持砍刀、木棒到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与手持砍刀、菜刀、椅子的邹林、王贵平、汤思龙、王某1等人发生斗殴,致汤思龙左第一掌骨开放性骨折,张开飞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破裂、肩胛部多处刀砍伤,王某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脑挫伤。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思龙、张开飞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张开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犯聚众斗殴罪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张开飞、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张开飞的辩护人辩称张开飞不是首要分子,不是致人重伤的直接致害人,不对重伤结果负责、被告人邹林有重大过错、张开飞有自首情节,积极协商赔偿取得谅解。被告人王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强是从犯、初犯、偶犯,并已取得谅解,且对方也有过错,被告人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邹林、汤思龙及秦某、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学府花园附近“任我行”餐馆喝酒时,因邹林敬酒时与被告人张开飞发生矛盾,后张开飞等人离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邹林打电话挑衅张开飞,汤思龙电话邀约被告人王贵平,王贵平携带菜刀与杜某(另案处理)赶往“任我行”餐馆。被告人张开飞邀约了被告人王强和肖某、郭某、刘某1(均另案处理),刘某1又邀约了骆某等十余人(另案处理)���带砍刀、木棒在金瓯广场与机场路口交叉口处汇合后,张开飞、王强、骆某等人持砍刀、木棒先后到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附近,被告人邹林、王贵平、汤思龙及王某1等人见状即手持砍刀、菜刀、椅子、扫把上前与之殴斗,致汤思龙、张开飞及王某1受伤。汤思龙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拇食指刀砍伤:左侧第一掌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掌指关节脱位、左拇指神经、拇长屈肌腱断裂、左拇食指伸指肌腱断裂。张开飞的伤经医院诊断:1、腹部开放性损伤;2、大网膜破裂;3、肩胛部多处刀砍伤。王某1的伤经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骨骨折;4、头皮裂伤;5、头皮血肿;6、右手拇指,右胫骨开放性骨折;7、右手第2掌骨近端骨折;8、右手第1近节指骨远端骨折;9、右侧胫骨干前缘不全骨折;10、左侧胫骨结节处骨折;1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12、脑挫伤;13、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血症)。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思龙、张开飞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查明,2016年7月21日、8月26日,汤思龙、张开飞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邹林将网上追逃的杜某、秦某带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参与斗殴的被告人相互赔偿损伤,并相互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3日有人报警称在学府花园楼下烧烤店有人打群架。经了解,2016���7月3日0时15分许,机场路学府花园外机场路上有十几个人持械打群架。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3日,民警在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将邹林、王贵平抓获。2016年7月15日,民警在四川省冕宁县菩萨岗高速公路休息区将王强抓获。2016年7月21日、8月26日,汤思龙、张开飞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邹林的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7月2日20时54分至7月3日0时26分,王贵平与汤思龙多次通话联系,汤思龙与邹林、秦某、“小胖”多次通话联系。2016年7月2日23时35分至55分,邹林先后四次打电话给王某2,两次打电话给刘某2。4.张开飞、王某1、汤思龙的病历,证实汤思龙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拇食指刀砍伤:左侧第一掌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掌指关节脱位、左拇指神经、拇长屈肌腱断裂、左拇食指伸指肌腱断裂。张开飞的伤经医院诊断:1、腹部性开放性损伤;2、大网膜破裂;3、肩胛部多处刀砍伤。王某1的伤经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骨骨折;4、头皮裂伤;5、头皮血肿;6、右手拇指,右胫骨开放性骨折;7、右手第2掌骨近端骨折;8、右手第1近节指骨远端骨折;9、右侧胫骨干前缘不全骨折;10、左侧胫骨结节处骨折;1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12、脑挫伤;13、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血症)。5.证人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0时许,他在本市东区机场路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工作时,看见马路边有十几个人在使用刀和凳子打架,等打架完了他走过去看见有个穿黑色短袖T恤的人被刀砍伤。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号9时25分,王某2和他一起在学府花园“任我行”饭店吃饭并邀约了张开飞和邹林等人。大概过了20多分钟,他发现在餐馆吃饭的另一桌人都不在了,就往下走去看,发现有6,7个人在对打。后来,他和侯某就打车离开。7.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致人张某证言一致。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3日凌晨0时许,他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王小四烤羊腿店,看见公路边4、5个男子追打一个光着上身穿着黄色长裤的男子(张开飞),其中一男子手上拿有西瓜刀、一个拿了板凳(王某1),追到店外公路边时,拿刀男子用刀背砍了张开飞,后张开飞挣脱,他就发现张开飞肚子在流血,然后从公路边冲过来6、7个拿刀的小伙子���张开飞的忙,双方都动刀砍了。后来看见王某1被砍翻在公路边,张开飞被4、5个人按倒在绿化带里,挣脱起来跑的时候,肚子上有伤在流血。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18时许,他和邹林、谢某、汤思龙、秦某等人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巴洛克楼下的餐馆吃饭,其间,邹林到隔壁桌敬了酒。后邹林敬酒的那桌的刘某2过来打完招呼,那桌人就走了。后邹林找他要了刘某2的电话,邹与刘通了电话后,刘某2又回来与邹林说话,王贵平也带了一个男的来了。后来他和刘某2在餐馆外说话时,看见有两三个男的往邹林吃饭的桌子去了,汤思龙和另外3、4个人迎向对方的人打了起来,他拿了一根板凳跟过去,对方4、5个人拿砍刀砍他,他挡了几下就倒在地上昏过去了。他的左脚和右脚胫骨被砍伤,右手大拇指被砍伤、右边头部受伤。汤���龙的手被砍断。打架是因为之前邹林敬酒时与刘某2那桌发生矛盾,对方的男的便带人上来找邹林。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21时许,他和刘某3、王某2、张开飞、张某等人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行餐厅吃饭,遇到了隔壁桌认识的邹林一桌5、6个人,两桌人相互敬了酒。23时30分时许,他和王某2、张开飞离开走到金瓯经典小院时,接到邹林的电话说要收拾张开飞,张开飞听到后打电话叫了人。后他赶到学府花园找到邹林解释时,邹林一桌人已经换成了邹林、王某1还有5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他在劝说邹林时,张开飞带人上来了,他劝阻未果,张开飞及带来的人与邹林一桌打了起来,他在拦张开飞时摔晕,等清醒过来已经打完了。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19时许,她和张某、张开飞、刘某2等人在本市学府花园任我行吃饭,遇到了邹林在另一桌吃饭,张开飞和邹林在敬酒时发生矛盾。后他们吃完饭开车到金瓯经典小院时,邹林打电话给刘某2说要打张开飞,刘某2便先到学府花园劝说邹林,张开飞喊了肖某和5、6个小兄弟赶上去找邹林打架。张开飞与王强先坐车走,她和肖某、郭某打车到学府花园时,看见任我行餐馆下面有一群人在打架,张开飞肚子和背上都是血,有两个小伙子在追砍张开飞,肖某扶张开飞去医院看,她喊刘某2离开时回头看见一个人躺在公路边。1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20时许,他和邹林、王某1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吃饭喝酒,其间王某3和汤思龙也来了。后谢某去结账回来,看见公路边有几个人拿刀冲过来,汤思龙说手被砍断了,谢某送汤思龙去医院了。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17时许,他开车拉客人及另外三个人到本市东区炳草岗中心广场,该客人的朋友将一捆用花布包着的砍刀、木棒放到车的后备箱里。他又载着他们到了学府花园后,他看见公路边一家餐馆外绿化带旁有人在打架,开始是几个人打一个人,当中两男的拿刀,后来又来了两辆出租车,下来几个跟前面的几人对砍,其中一人拿刀,后他车上的人都从后备箱拿出了刀和木棒冲过去打了起来,有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上。后那位客人等5个男的上了他的车,有人受伤了,他将其拉到仁和医院治疗,又将其余四人送到西区矿务局街上,并收取了200元的车费,在车上,他听见几人说这次是帮老九打架,自己这方有一人肚子被捅伤,对方用了砍刀和菜刀。1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22时许��他和王贵平在家喝酒时,王贵平接了个电话,称有事先走,他担心王贵平惹事便与王贵平去了学府花园找到了“小龙”(汤思龙)、邹林。期间王贵平突然站起来拍桌子指着叫跟邹林说话的男的(指刘某2)不要多嘴,后汤思龙说了一句人来了,他们都站起来了,有三个男的朝他们走过来,其中一个男的(张开飞)手里提着大约1米长的刀,汤思龙持砍刀、王贵平持菜刀朝对方走,其他人跟在后面,张开飞拿起手中的砍刀砍向汤思龙,汤思龙用刀挡了两下,后他们追着张开飞到了一个绿化带的路口,汤思龙将张开飞抱住按倒在绿化带里,其他人冲上去围着殴打张,他抓住张左手,并去抢张开飞刀未果,后他见对方10来个小伙子拿着砍刀冲过来,便跑到人行道上一家馆子的桌子旁边拿了一把靠背椅防身。后他看见对方的人都开始往公路对面跑也���着跑出去,看见之前一起喝酒的一个人躺在地上,拦了辆出租车与邹林一起送那人去医院。1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20时40分许,他和汤思龙、“小胖”帮邹林老婆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准备回东风时,邹林打来电话叫三人去学府花园喝酒。后三人到“任我行”的夜宵店与邹林、王某1、谢某喝酒,有两个不认识男子敬酒后就走了,邹林接了几个电话后给汤思龙说好久没有看到王贵平了,汤思龙便打电话叫来了王贵平、杜某,后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刘某2)过来跟邹林、王某1说话。次日0时许,他帮王某1去宝马车的后备箱拿包包买单时,看见3、4个人在“任我行”夜宵店斜下方的绿化带处打汤思龙,有人手上拿着刀,他从王某1车子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去帮汤思龙砍对方,对方的人往下跑,汤思龙持砍刀跟着往下追,他、王贵平跟着下去,汤思龙将该男子(张开飞)按倒在公路边的绿化带里,他用砍刀砍了张开飞几下。后从三、四台出租车车上下来十来个拿着刀和棍子的人与他、王贵平僵持后,追砍他们,他身上被打了几棍子,肩上被刀砍了一刀。后他听到杜某在喊王哥受伤了,对方的人往学府花园方向跑了,杜某、邹林送王某1去了医院。16.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晚上,刘某1接到飞哥(张开飞)电话后称有事要去沃尔玛一躺,后刘某1让他从一辆车后备箱拿了一个装着4把砍刀的黑色鱼竿包一起到了金瓯路口,与6、7个男子汇合后到了经典小院外面公路边见到张开飞、“强哥”(王强)、“磊哥”(肖某),走到金���与机场路岔路口时,张开飞上了一辆出租车,他提着鱼竿包与刘某1上了后面一台出租车,刘某1将一把30厘米长的砍刀递给张开飞后,王强又过来拿了一把1米多长的砍刀跟着张开飞先坐车走了,其他的人坐车跟上。到学府花园公路边时,王强接应他、刘某1下车,张开飞倒在公路边的绿化带里面被8、9个人围着打,刘某1、他、王强拿砍刀朝对方的人冲过去,对方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另外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30多厘米的砍刀,双方僵持时,后来车上下来4个手持木棒、砍刀的人从公路对面过来,对方见他们又来了人,有两个男的抢他的刀未果。后张开飞捂着肚子从地上起来指着对方的人,让他们砍对方,有几个拿木棒的就冲上去打对方,见对方有一个男的被打到公路上来了,他用砍刀刀背朝那个男的大腿砍了一刀,其他拿木棒的人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上,��又用砍刀刀背往那个男的脚上砍了两刀,有一根木棒直接打在对方倒地的那个男的脑袋上,那个男的就不动了,后他们陆续离开。1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骆某证实的内容一致。1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23时许,他跟王强、“郭二娃”(郭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金瓯广场的麦田酒吧喝酒时,张开飞打电话来称有事,让他们到“渝富桥”按摩店去找他。后他们找到了张开飞,在场的还有刘某2、王某2及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及后面赶来的郭某。张开飞称在学府花园外面吃饭的地方被人揪了耳朵,要喊对方道歉,王某2劝阻未果。后张他们走到金瓯的石碑处时,“小虎”、刘某1、邓某等10多个小伙子在公路边等张开飞,张开飞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后便先打车带着王强往学府花园去了,刘某1跟两个小伙子也坐了一个出租车跟着张开飞往学府花园方向去。他和王某2、郭某乘车到了学府花园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张开飞这方有10来个人和对方6、7个人在打架,公路中间躺着一个人,张开飞满身是血,手里还拿着一把50厘米左右的砍刀跟对方的人对峙,对方也有两个人手里拿着40厘米左右的砍刀,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王贵平)拿着一把菜刀,“小虎“等三四个人把对方一名男子按倒在公路边打。后他将张开飞拉走后发现张开飞的肚子上被捅了一刀、背部被砍了几刀,对方还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的(邹林)拿着一个东西要来打张开飞,张开飞还拿起手中的砍刀要去砍对方,均被劝阻,邹林提了两个凳子放在公路中间,对方另外一个男子(王贵平)过来拿凳子来打他,张开飞的一个朋友拿着一把砍刀对着对方,对方就放下凳子走了。后郭某拦了一辆出租车与他将张开飞送到医院,在医院对方的人也来医院救治并要对他拳打脚踢,后被警察制止了。参与打架的人有张开飞、王强、刘某1、邓波,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打架时张开飞、王强拿了砍刀,还有人拿了棒球棍,有2、3根。对方的人有2把砍刀和一把菜刀。他看见刘某1拿了一个用帆布装着的长条状物品,里面是一把刀,打架时没注意刘某1是否拿了刀。1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强的供述、肖某的证言一致。20.被告人张开飞的供述,交代2016年7月2日晚,他和刘某2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吃饭时,他与邹林因敬酒的事发生矛盾。23时30分���,邹林打电话给刘某2让刘某2交出他,刘某2劝阻并去找邹林解释。后得知邹林要打他,他邀约刘某1、肖某、王强、郭某,刘某1又邀约多人携带砍刀、木棒在金瓯广场与机场路口交叉口处汇合。后来他和王强携带刘某1准备的一把砍刀先到学府花园任我行烧烤店公路边,准备去找邹林时,邹林和3、4个小伙子拿着菜刀、砍刀冲过来,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用菜刀砍伤他的肚子,另外一个男的一脚把他踢倒在公路边的绿化带里,他的背部被砍了几刀,他逃跑时王强拿刀来了,他从王强手里抢过砍刀砍邹林那一方的人,但没砍到。后他被人扶着过了马路,邹林手上拿了一把椅子追过来让他跪下,他从王强手里抢过砍刀要去砍邹林,被肖某拉住。他与王强、邹林及5、6个人都动手了的。21.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交代2016年7月2日晚上11时许,他��张开飞的邀约同肖某、刘某1、郭某、刘某1的几个小弟到本市东区学府花园打架,刘某1准备了砍刀和木棍,斗殴时,他持砍刀和邹林对砍,砍了邹林大腿一刀,刘某1、张开飞拿了砍刀,刘某1的兄弟拿了木棒,跟着对方5、6个拿砍刀和菜刀的人对打,张开飞腹部、背部被砍伤,对方一人被打倒在地,后他和肖某、郭某打车将张开飞送到五医院。22.被告人邹林的供述,交代2016年7月2日20时许,他和谢某、王某1、汤思龙等人在本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吃饭,他因为敬酒与张开飞发生矛盾,他让刘某2告知张开飞的名字,刘某2赶回餐馆劝说他时,对方3个小伙子拿着砍刀赶来,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拿砍刀砍他,他从旁边拿一个拖布木棒来挡,后又拿了一把餐馆椅子与对方对打,他的左边腰部和大腿被对方用刀背砍了两下,他拿着��背椅追出去,看见王某1躺在公路边,他拿椅子追打对方,见对方拿着刀,他把椅子放下返身去看王某1,后将王某1送到五医院。23.被告人王贵平的供述,交代2016年7月2日23时50分许,汤思龙称有事,让他到学府花园的油焖大虾餐馆,他想汤思龙肯定要打架需要帮忙,便从杜某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裤包里跟杜某去找汤思龙。到餐馆后,见邹林、王某1、“谢哥”、秦某、“小胖”及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刘某2)也在,邹林很不高兴的样子,刘某2一直在跟邹林说话。后汤思龙从人行道往学府酒店方向走,一个男的(张开飞)右手提着一把砍刀从学府酒店方向顺着人行道往上走,他和“小胖”、秦某、杜某跟在后面走,汤思龙用刀先与张开飞打起来,后张开飞跑���下面一家餐馆的人行道和绿化带口子被汤思龙等人追上了,汤思龙一只手把他按倒在绿化带里面,“小胖”在另外一边把张开飞按住,他用菜刀刀背砍了张开飞背部几刀,张开飞挣扎几下起来继续跑,肚子上受伤了,他们追了一截,看到对方3、4个小伙子从一台出租车上下来,每个人手上都拿着一米多长的砍刀,朝他们冲过来,他跑到人行道时,看见邹林拿了一把靠背椅,他也拿了一把靠背椅,对方冲进来2个人,有一个人去砍邹林,有一个人来砍他,他拿了一把靠背椅朝对方打。后对方的两个拿刀的人退到公路上,他跟着追出去,看见对方的人全部都顺着公路往学府酒店方向跑了,王某1躺在马路边,见对方还有3个人在马路对面拦出租车。24.被告人汤思龙的供述,交代2016年7月2日23时许,他和秦某、小胖到本市东区学府花园任我行餐馆和邹林、谢某、王某1等人喝酒,他叫了王贵平和杜某,其间,邹林与隔壁桌的互相串桌敬酒。后隔壁桌的刘某2离开又返回餐馆劝邹林算了,一个穿黄色裤子的男的(张开飞)和一个小伙子拿了砍刀冲过来,他在挡的过程中手指被砍断,后他把张开飞按倒在路边绿化带,王贵平、秦某等人用拳头和脚打对方,张开飞的砍刀掉在地上后逃跑,他把张开飞按在旁边的绿化带里面打。后对方5,6个小伙子手里拿着砍刀、金属的铁棒冲过来和他们对打,他从绿化带里面捡起砍刀追到打架的地方,看见张开飞肚子上有刀伤在流血,张开飞从他们那边的人手里拿过一把一米左右的刀朝他砍过来,他用砍刀挡了两下。后他告知谢某说其手指头被砍断了,谢某便与他去医院救治。2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王某1的��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汤思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开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8.辨认笔录及照片。2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2月22日,张开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31.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飞、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张开飞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斗殴中致人重伤,被告人张开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开飞、王强、王贵平、汤思龙、邹林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开飞的辩护人提出张开飞不是首要分子,不是致人重伤的直接致害人,不对重伤结果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开飞邀约多人持械斗殴,在殴斗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林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情节,积极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属实。被告人王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强是初犯、偶犯,并已取得谅解,且对方也有过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属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在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开飞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思龙、张开飞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林将网上追逃的杜某、秦某带至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王贵平、邹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开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二、被告人王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三、被告人王贵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四、被告人汤思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五、被告人邹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审 判 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邹开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