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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王晓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晓宇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531号原告:李志刚,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晓宇,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王晓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原告李志刚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闳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光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