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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新梅与白银来、张仙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梅,白银来,张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梅,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白银来,男,汉族,1959年5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仙桃,女,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新梅申请执行白银来、张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