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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钱某1与钱某2、钱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钱某2,钱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125号原告:钱某1,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2,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钱某3,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钱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钱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赡养纠纷诉讼,业经亲属出面协调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某1负担。审判员  倪德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冰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