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胡丽敏与阎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敏,阎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胡丽敏,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阎光波,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丽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阎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01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光波银行存款人民币57341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