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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683昆山正茂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东欣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正茂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嵊州市东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683号申请人昆山正茂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昆山市长江北路1353号,机构代码:57536363-8。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欣电子有限公司,住嵊州市三江街道一路28号三幢四楼,机构代码:31363910-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986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表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