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司护斌与梁卫勇劳务合同��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护斌,梁卫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73号原告:司护斌,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委托代理人:李梓豫,女,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卫勇,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司护斌与被告梁卫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2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某公馆进行施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劳务费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200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梁卫勇支付原告司护斌劳务费96000元;二、被告梁卫勇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至少支付原告司护斌劳务费1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止,96000元全部支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司护斌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