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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小俊与刘帅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俊,刘帅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98号原告:李小俊,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豪,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印,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530452。主要负责人:兰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小俊与被告刘帅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俊负担。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怡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