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昌隆家俱厂、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昌隆家俱厂,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留民营生态农场11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7383297-9。法定代表人陈琴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张蕾,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昌隆家俱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甘天池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0941002-3。经营者姓名潘仲平,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炫,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南,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翠竹大厦十九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9231098-5。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拯材、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大道南段尚业路总部经济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宇斌,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三官庙村,注册号610000100460665。法定代表人康毓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发建,陕西集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昌隆家俱厂、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蔡 昕审判员 陈波翠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婷烜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