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明荣、陈光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荣,陈光国,曾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明荣,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光国,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曾小燕,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浙0326执11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光国、曾小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571号[房屋权证号02××91,0210007792;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字第02-1924号]、被执行人陈光国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569号[房屋权证号;02a0224980;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4)字第02-0069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国、曾小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敖江大道571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国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敖江大道56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