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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丽与商修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商修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432号原告:徐丽,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商修元,男,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徐丽与被告商修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商修元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灵山村毛澥湾特1号,经查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人民陪审员  朱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元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