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丽与商修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商修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432号原告:徐丽,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商修元,男,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徐丽与被告商修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商修元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灵山村毛澥湾特1号,经查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人民陪审员 朱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元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