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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光文、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文,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东风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文,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泗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D-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彬,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永,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东风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东风炉村。法定代表人:周长龙,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莱芜莱城大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光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莱芜市雪野旅游区大王庄镇东风炉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因障碍物已经清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山东沁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亓雪飞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 晨 微信公众号“”